攀枝花市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5/9/12 1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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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方案

健康体检是早期主动发现肺结核患者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南”)和《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的通知》(川卫重传函〔2022〕22 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托幼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不同类型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落实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在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中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工作,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附表省级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以最新表格为准。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后完成各阶段一年级新生、转校新生和教职员工(含进修、实习及工勤人员等,以下简称教职员工)结核病相关筛查工作,最晚应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完成,做到新生入学必检、转入必检、新入职教职员工必检,不漏一人,实现结核病筛查比例达 100%的目标,有效防止结核病传染源进入校园。

二、职责分工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各级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防联控共同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一)教育部门。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及督导检查,负责汇总学校筛查数据,统计筛查异常情况,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达学校结核病筛查情况。

2.各级各类学校要承担学校结核病筛查主体责任,向学校入学新生、教职员工做好结核病筛查目的、意义的宣传教育,严禁弄虚作假。负责查验结核病筛查组织实施,做好筛查结果查验、筛查异常信息登记,协同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汇总分析筛查结果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筛查结果纳入学生、教职员工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二)卫生健康部门。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健康体检结核病筛查服务,加强筛查工作质量控制,做好学校结核病筛查技术支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结核病筛查异常情况处置。

2.各级结核病防治综合质量控制专家指导委员会/组负责开展结核病筛查医务人员的培训、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筛查物资准备,安排通过培训和考核的医务人员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要严格规范开展相应的体检和筛查项目,负责不良反应的处置。对检查异常者,立即转诊到辖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的检查。筛查工作完成后,建立筛查工作台账,须及时向体检对象规范出具筛查报告。


4.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学校筛查中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TST 检测强阳性者、胸片检查异常者的进一步检查诊治工作,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5.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汇总分析筛查数据并上报上一级疾控机构,做好风险研判,提出防控建议,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筛查结果异常的处置工作。

6.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医疗机构结核病检查有关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体检机构的选择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学生健康体检结核病筛查工作。为保证筛查工作质量,学校结核病筛查应优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选定的其余体检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胸部X光片检查两项基本条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结核病防治综合质量控制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外地学生原则上应在攀枝花市体检机构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以便于开展质量控制、调查溯源和筛查结果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如在外地自行筛查的师生,须在当地具备资质医疗体检机构于入学前 15 天内开展筛查,筛查过程及结果应可追踪溯源,如有伪造、变造筛查报告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筛查对象、方法和要求

(一)筛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入学新生、转校生,教职员工。

(二)筛查方法。

筛查方法:主要是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的问诊、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以下简称 TST,包括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以下简称 PPD)及重组结核杆菌融合蛋白(以下简称 EC))/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 以下简称 IGRA)和胸部 X光片检查。咳嗽、咳痰2 周,咯血或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也是肺结核患者的常见症状。

1.幼儿园、小学入学(入园)新生。询问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结核病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2.初中和高中入学新生。询问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结核病可疑症状,开展 TST/IGRA 检测,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 PPD 强阳性/EC 阳性/IGRA 阳性者进行胸部 X 光片检查。

3.大中专入学新生。询问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结核病可疑症状,开展 TST/IGRA 检测和胸部X 光片检查。

4.外地 15 岁 以上新生。外地指入学前常住地址、原学校不在本市的入学、转学的 15 岁以上新生,入学前必须询问结核病密切接触史、结核病可疑症状和既往患病情况,开展 TST/IGRA检测和胸部X 光片检查。

5.学校教职员工。学校教职员工结合健康体检每年开展一次结核病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 X 光片检查,新入职员工(含进修、实习等)须在入职前完成。

6.其他学生体检。有条件的县(区)/学校可考虑开展高二或其他时段的在校师生体检。如需再次接受TST/IGRA 检测和胸部X 光片检查,原则上应与上次检查间隔 3 个月。

(三)筛查要求。

1.入学新生体检结核病筛查工作应于开学前 15 天至开学后 1个月内完成,开学后的筛查工作原则上应及早完成。统一开展结核病筛查的学校,主动与体检机构对接协调筛查工作事宜,体检机构应将外地新生较多的学校作为重点学校优先开展筛查。

2.学校要加强与体检机构对接协调,指派专人全程负责筛查工作,准确提供受检对象信息,特别涉及请假、转校、外出等人员信息。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攀枝花市学校/托幼机构结核病筛查体检表》(详见附件 1)或《攀枝花市入学、转学新生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问卷》(详见附件2),并填报《攀枝花市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记录表(学校)》(详见附件 3)、《攀枝花市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异常人员台账》(详见附件4),做到应检尽检,不漏一人;有禁忌症或个人原因无法接受PPD/EC 检测的,动员开展 IGRA 检测。学校要督促筛查结果异常师生进一步检查,加强日常健康监测,完善筛查异常师生后续管理资料。

3.承担学校结核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筛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建立本机构筛查台账《攀枝花市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记录表(体检机构)》(详见附件 5),严格规范开展相应的体检和筛查项目,及时、规范出具报告结果《攀枝花市学校/托幼机构结核病筛查体检表》(详见附件 1),PPD/EC 检查必须填写具体横纵径值。开学前开展结核病筛查的,体检机构要将检查异常者立即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的检查;开学后开展结核病筛查的,体检机构要立即将检查异常者名单通知学校并将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4.结核病筛查需注意:一是幼儿园、小学入园(入学)新生结核病筛查,须由学校校医、经过培训的老师或体检机构人员询问其密切接触史和结核病可疑症状,完成《攀枝花市入学、转学新生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问卷》(详见附件2)并由学校收集归档,无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结核病可疑症状的幼儿园、小学入园(入学)新生不得扩大开展 TST/IGRA检测。二是对于有禁忌症或个人原因无法接受PPD/EC 检测的,必须开展 IGRA 检测,不得以结核抗体、痰涂片、胸片等其他检查代替。三是胸部X 光片检查不得以胸透代替。

五、筛查结果异常分类处理

各级疾控中心指导学校做好筛查结果异常师生分类处理工作,体检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按职责要求落实分类处理工作。

(一)及时转诊筛查结果异常的师生。体检医疗机构要将筛查中发现的有结核病可疑症状、密切接触史、TST 检测强阳性/IGRA 阳性或胸部X 光片检查异常等筛查结果异常的师生,及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二)规范处置单纯 TST 检测强阳性/IGRA 阳性异常情况。体检机构要将单纯 TST 检测强阳性/IGRA 阳性的学生、教职员工的信息反馈给学校。学校要加强对这些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教育、健康监测和管理。若无明确的近期感染证据时,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开展预防性治疗(18  岁以下学生需家长知情同意),学校要做好学生在校期间治疗管理和定期复查。学校要督促拒绝开展预防性治疗的师生于筛查后 3 月、6 月、12 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胸片复查,并加强日常健康监测,一旦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应督促其到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并收集其诊断结果。

(三)规范开展疑似肺结核患者或肺结核患者处置。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与学生所在学校核准学生信息(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和班级必须填写)后进行传染病报告,并将患者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肺结核患者后,第一时间报告辖区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学校要规范开展休学(停课)管理同时做好家庭及学校密切接触者筛查处置工作,辖区疾控机构做好指导工作。

六、加强学校结核病筛查督导管理

(一)强化学校结核病筛查结果运用管理。学校应将师生结核病筛查结果纳入学生、教职员工个人健康档案管理,并汇总筛查结果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给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督促辖区疾控机构加强学校结核病筛查信息分析、报送,每年 10 月 15 日前将辖区学校结核病筛查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达辖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强化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督导检查。市、县(区)两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督促指导辖区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执行不力、推进缓慢、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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